第 二 章 會 員 |
第 七 條 |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 |
| 一.個人會員: | 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之個人,具有金融相關理論政策或實務經驗之產、官、學各界專業人士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 |
| 二.團體會員: |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機構及其他法人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得推派會員代表五名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 |
| 三、贊助會員: | 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。 |
第 八 條 | 個人會員(會員代表)與團體會員代表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 |
第 九 條 |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 |
第 十 條 |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 |
第十一條 |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 |
第十二條 |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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